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702民初625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砖庙镇南街行政村南街村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52668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田苑社区田庄4号。 被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纸坊行政村辘湾村106号。 第三人: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259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M2X7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佃户屯办事处杜楼行政村杜楼村066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巨公司)、***、***,第三人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天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利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劳务报酬395925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申请撤回对水电暖安装施工部分的劳务费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与被告***签订水电暖工程承包协议及混凝土承包施工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天巨公司承包部分的由第三人利保公司开发的玫瑰园项目提供水电暖工程和混凝土浇筑施工,并约定了各种工程的单价。工程施工地点为第三人所开发的玫瑰园工程。后被告***于2024年2月6日,经原告要求,对原告各项目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其中水电工程总计工作量核算工程款624285元。混凝土浇筑施工核算工程款347352元。被告***在施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原告结算了工程款228360元,仍有395925元尚未支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三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下欠款项。 天巨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承接利保公司开发的玫瑰园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的6#、13#、18#、23#及地下设备间水电暖工程劳务发包给***。通过被答辩人提交的《水电暖工程承包协议书》可以看出,协议签订的主体是***与***,没有答辩人。依据合同相对性,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主体不适格。二、因被答辩人与***未作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在被答辩人提交的2024年2月6日***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涉案项目的6#二次配管未完成,且有较多施工内容价格待定,无法证实被答辩人实际施工的劳务费。综上,被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辩称,答辩人与***、***、***以答辩人名义承包了天巨公司玫瑰园一部分工程,***代表答辩人等四人与***签订了水电暖工程。经***、***、***合伙人委托答辩人与原告***结算。***在2024年2月6日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能够说明***有一部分工程并没有干完,且二次配管等价格未确定,不能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劳务费。综上应当驳回本案对答辩人及其合伙人的的诉求。 ***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利保公司陈述,没有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17日,利保公司与天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利保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菏泽吴店医养结合养老居住项目1#、6#、13#、17#、18#、23#楼及地下设备的施工主体及配套发包给天巨公司。2022年3月11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水电暖工程承包协议》一份、《混凝土工程施工协议》一份。《混凝土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工具(不含后期养护)。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中所有的混凝土建筑。承包单价:乙方所承包的混凝土工程,按实际一层丈量面积乘以4,为每栋楼的结算面积,每平方米壹拾柒元,按此单价为最终结算价,甲方不另追加乙方任何费用(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包含在内)。付款方式:1、每栋楼完成正负零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2、完成屋面支付总工程款95%。3、剩余尾款1年后无息支付。***与***在《玫瑰园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进行确认签字,***所施工工程量为16727.319平方,***自认已经收到***支付的混凝土劳务费133760元。***与***对出具《玫瑰园混凝土浇筑工程量》的时间表述不一,***陈述出具时间为2024年2月6日,***陈述出具时间为2024年2月4日。***自认与***是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混凝土工程施工协议》系***与***签订,***系***的合同相对方,***应该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向***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自认系***的合伙人,且《玫瑰园混凝土浇筑工程量》由***签字确认,***应与***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天巨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天巨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劳务费的数额。根据《混凝土工程施工协议》的约定,为每栋楼的结算面积,每平方米17元。根据***签字确认的《玫瑰园混凝土浇筑工程量》显示,***所施工工程量为16727.319平方米,经过核算可得,***、***应付混凝土劳务费共计284364.42元,《混凝土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完成屋面支付总工程款95%,剩余尾款1年后无息支付。双方确认混凝土工程量的时间是2024年2月,至此,***、***应付劳务费的95%即270146.20扣除已支付的133760元,现仍应支付劳务费数额为136386.2元。剩余混凝土劳务费,施工满一年后,***可继续向***、***主张。对于***所垫付的款项,***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混凝土劳务费136386.20元; 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3元,由被告***、***负担3100元,由原告***负担1403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负担122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