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5日,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身份号码×××。 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