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舶工程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京执字第93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蓝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禹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镇江蓝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镇江蓝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7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 本院就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京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