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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蓝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3民初1115号 原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蓝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蓝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