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7939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海淀区丹棱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763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机床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封丘略施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机集团)诉被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文盛)、被告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润公司)、第三人中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机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机集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中润公司与上海文盛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判令中机集团对中润公司基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中机集团还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文盛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中国机床案号为(2019)京0101执恢781号执行案件中应享有的全部权利(以人民币21289988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为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该案全部执行案款不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不准许申请执行人的以物抵债申请等。2021年8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1执恢7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中国机床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房产的所有权归上海文盛,且该房产所有产权自该裁定送达上海文盛时起转移。中机集团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线索,请求查封上海文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的房产,并继续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 2899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和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机集团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