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4028号 申请人: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塘口西村32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3.26005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93.260054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2600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