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1032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松,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冉屯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029T。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
原告***诉被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澹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