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1民初71号
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122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212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淄博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三里沟路段***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5267797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