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财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22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212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