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赢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2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赢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3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871881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122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212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1号楼6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A4A6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57225.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本金15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225.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