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2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4组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122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请求撤回上诉。上诉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