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天茂城中央35栋1门8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新(上诉人丈夫),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天茂城中央35栋1门8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合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26号3门103-2号。
法定代表人:兰心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环城路5688号14栋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斌,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小区18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合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为2549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惟祎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