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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周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3民初479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迟某,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与被告***、迟某、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6.64元,减半收取计2033.32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