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91执异1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上海声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声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上海声淮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