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关山月,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
法定代理人:陈延忠,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9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4362元,由上诉人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