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2350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账户十一处,该十一处均已被本院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多次在先冻结,所剩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村64丘土地、川沙路XXX弄XXX号等房产众多,但均因他案被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18)沪0112执11874号中对部分房产轮候查封看,除此之外,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0年4月13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解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