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9513号 原告:河北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文兴路99号悦活商业中心1号楼01-19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400号。 原告河北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