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2735号
原告:史某,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郴州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苏仙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科研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芙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黄某、郴州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2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郴州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郴州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