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珠水泥厂与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3民初2655号之一 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厂长。 被告: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省。 法定代表人:敖某某。 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与被告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0元,依法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