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02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吉安县红山机砖厂,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下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183R7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观上镇工业园三十八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31474890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红山机砖厂诉被告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县红山机砖厂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县红山机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红山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为815元,由原告吉安县红山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