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友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民初129号
原告:*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敖根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九元,男,该公司员工,住樟树市。
被告:樟树市友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樟树市友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