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嘉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35919号 原告: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341030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港通大道1305号附28号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63NX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景公司)与被告重庆嘉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代付的工人劳务费用330000元;从2022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9月,被告嘉汀公司承接了重庆华润澜山望项目3期G28地块一标段2-41室内线槽、抹灰、防水、砌墙劳务分包工程。***作为项目分包的代理人,负责劳务项目的一切事务。因被告嘉汀公司、***聘请多名工人进行施工,但未能向工人支付劳务费用,就被告拖欠的27名工人的劳务费用,原告在2022年6-10月期间多次代为被告垫付劳务工人劳务费用共计330000元。原告曾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劳务费用,但被告未能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曾于2021年9月16日签订了《重庆华润澜山望项目3期G28地块(一标段)分包包干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合同》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包干合同》等关于重庆华润澜山望3期G28地块一标段2-41室内线槽、抹灰、防水、砌墙劳务分包工程。关于本案涉及的33万元款项,原告认为系代被告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被告认为该33万元属于其应得的工程款,应在其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2023)渝0113民初7877号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其剩余劳务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胜景公司与嘉汀公司签订的《重庆华润澜山望项目3期G28地块(一标段)分包包干合同》等四份合同的工程地点重庆华润澜山望项目3期G28地块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故应当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