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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7658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壮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2024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4.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