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7658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壮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2024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4.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