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23民初233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盐亭县莲花湖管理局),住所地盐亭县行政服务中心6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645121869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750935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盐亭县莲花湖管理局)、第三人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