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胡某等与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23民初233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盐亭县莲花湖管理局),住所地盐亭县行政服务中心6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645121869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750935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盐亭县莲花湖管理局)、第三人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