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7民终2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2)川0723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2)川0723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