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00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A区14号楼、15号楼A1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40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限额人民币2897217.42元。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10×××71账户冻结余额已超2897217.42元,被申请人请求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冻结余额已足,本院应当解除其余账户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11×××20账户、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327006000018170586851账户、兴业银行连云港分行40×××89账户、招商银行连云港分行79×××06账户、招商银行连云港分行79×××17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云支行93×××99账户、***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港分行80×××59账户、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14×××6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李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