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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市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578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湖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