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4民初2282号
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1048263P,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卫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虹雨
书 记 员 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