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1830号
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1048263P,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建材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金鼎龙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PD4EF5K,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16、17组S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鼎龙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姜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