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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与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黔0321行初466号 原告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365Y(6-3)。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院高级工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5057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遵义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以被告已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建筑设计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建筑设计院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