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建筑设计院、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办公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09484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与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