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办公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09484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与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243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执行费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针镇坪丰村,不动产权证号为:遵义市国用(2014)第X号、遵义市国用(2014)第X号、遵义市国用(2014)第X号、遵义市国用(2015)第X号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遵义碧水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