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光威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路1号63幢1单元8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光威高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郑州光威高科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光威高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9元,减半收取56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