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6民初3701号
原告:铜陵合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铜陵合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铜陵合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合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合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0元,由铜陵合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