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5883号 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