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25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王琴,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陈鹏,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局泊湖监区第十四监区服刑。
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世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琴、陈鹏、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计4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业
人民陪审员  汪结明
人民陪审员  吴发烈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胡 波
书 记 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