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5883号
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
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