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仔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4164号
原告:**仔,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钰花,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以下简称被2代)。
被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天佑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长。
攸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仔与被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29日,原告**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仔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仔撤回对被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