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3684号
申请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336号恒大名都2栋24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妲,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黄马街信用社北15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30层3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444,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444,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40元,由申请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尹利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易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