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1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恒大名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黄马街信用社北1502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天佑大厦****房v>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昀
审判员张轶强
审判员张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余政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