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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17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