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17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