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2531号
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14元,由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