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2596号
原告:定州某某门市,经营地河北省。
经营者:潘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定州某某门市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定州某某门市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某某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某某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由原告定州某某门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