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3659号
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1,292.65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以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价值1,541,292.6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1,292.6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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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