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洪基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河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汉族,1997年10月14日生,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10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原审被告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以及上诉。原审被告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同意某甲公司的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10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91.33元,减半收取2345.6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91.33元,减半收取2345.6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