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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22202号 原告:冉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一: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被告二: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负责人:***。 原告冉某某诉被告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5年3月27日,原告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