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7号
原告:宜昌市恒业星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18647L,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山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49905A,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8号(黑旋风科技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向代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市恒业星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恒业星物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市恒业星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云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