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4524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4524号之一 原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桑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05258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2号楼、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8967609J)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