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60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桑南村。
法定代表人:许祖根。
被执行人: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榕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定期合作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2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5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理财产品、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已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000元,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9554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译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彭建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