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089号
原告: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13285480X,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0525850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华联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沁